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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是「世界人權日」,也是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《世界人權宣言》67周年的紀念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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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是「世界人權日」,也是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《世界人權宣言》67周年的紀念日。

我國在1971年失去聯合國代表權後,就無法再締結、加入任何聯合國專門機構推動的國際公約或舉辦的活動;為了打破此一困境,從我上任之後,對於重要國際公約,首先依照條約締結程序,經立法院審議通過、總統批准施行後,將批准書送至聯合國秘書處或其他指定處所存放,雖然未獲接受,但立法院已將各公約內容訂定國內法,「實質上與締結條約並無不同」,該些公約在國內同樣具有法律效力,國內行政及司法機關與人民,均可直接適用,「這是我們突破國際孤立的重要方法」。

2009年我國立法院通過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》及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》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,我也以總統身分批准此兩公約,並送至聯合國秘書處存放;此外,我國於2011年通過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》、2014年通過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》並在當年11月20日「國際兒童人權日」當天正式施行,而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》也在同年12月3日「國際身心障礙者日」當天正式施行,都讓我國人權保障的範圍更臻健全,這些行動不僅充分展現與世界人權接軌的決心,也讓國際社會瞭解中華民國雖非聯合國的會員國,然致力維護人權並不亞於其他國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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